近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发布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明确举报人可按被骗取基金金额的百分比获得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实施细则》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把医保卡给别人用属于欺诈骗保
《实施细则》明确,本省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进行举报,被举报对象包括省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个人等3类主体。
哪些行为属于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实施细则》将欺诈骗保行为分为5大类,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分解住院、过度诊疗、超量开药、重复收费的;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不适用于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情况。
举报人最高可获奖励10万元
《实施细则》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举报线索中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分为3个等级,每起案件的举报人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举报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举报人应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二是举报的内容事先未被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发现或掌握,三是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一级、二级、三级奖励分别按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保基金金额的6%、4%、2%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额度为500元、400元、300元。此外,举报人若为定点医药机构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且符合条件的,可提高1%。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发现未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200至1000元的奖励。
《实施细则》规定,举报人可通过官方网站、电话、APP等方式,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所在地、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